IPO新观察|威邦运动闯关A股:年入20亿难破“客户依赖+家族控股”双魔咒
继2023年5月首度递交招股说明书,又于2025年2月撤回申请后,今年4月中旬,威邦运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威邦运动”)再度向A股资本市场发起冲击。
从1995年一家注册资本仅80万元的小型实业公司,到如今在支架式地上泳池核心配件市场占据53.05%份额的行业龙头,威邦运动的成长轨迹成为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微观样本。
然而,在其资本化征程中,客户集中度、家族治理等问题,也面临着市场的重重拷问。
威邦运动的IPO之路,折射出中国家族制造企业在资本化进程中的典型困境:一方面,它们凭借专注与坚持在细分领域做到全球领先,业绩数据足以满足主板上市的财务标准;另一方面,家族治理的封闭性、客户结构的单一性,又使其在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与规范性面前步履维艰。
威邦运动的故事始于浙江磐安。1995年7月,陈校波与父亲陈威龙、弟弟陈校伟共同出资80万元创立威邦实业,其中,陈校波以机械设备出资50万元,持股62.5%;陈威龙以房产出资20万元,持股25%;陈校伟以货币出资10万元,持股12.5%。
这家最初注册资本仅80万元的小厂,经过三十年发展,已在浙江金华、福建厦门、江苏南通及越南同塔等地布局6处规模化生产基地,各类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
财务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5年,威邦运动实现营业收入分别约为14.38亿元、18.52亿元、20.1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约为2.33亿元、2.96亿元、3.2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约为2.15亿元、2.88亿元、3.13亿元。
招股说明书显示,威邦运动作为行业领导者,其支架式地上泳池核心配件市场份额从2023年的52.61%进一步提升至2024年的53.05%。
这一市场地位的取得,与全球户外运动用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密不可分。后疫情时代,消费者对户外休闲活动的需求持续释放,地上泳池作为家庭娱乐的重要载体,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威邦运动深度参与地上泳池业务的产品研发和制造全流程,形成了覆盖美洲、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销售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威邦运动的外销收入占比从2023年的33.44%提升至2025年的40.75%,金额从4.79亿元增至8.17亿元。
威邦运动表示:“如果未来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将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波动增大,从而引起公司利润水平的波动,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在威邦运动的客户名单中,百适乐集团(百适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名荣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无疑是最耀眼也最具争议的名字。这家在全球地上泳池市场占有率高达52.21%的头部企业,同时是威邦运动长达20余年的战略合作伙伴。
“作为地上泳池核心配件行业市占率第一的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威邦运动拥有研发与技术优势、全流程生产优势、规模效应带来的成本优势等多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与百适乐集团保持了超过20年的稳定合作关系,双方于2021年签订了为期8年的战略合作协议。”威邦运动表示。
然而,这种“强强联合”的背后是畸高的客户集中度。招股说明书显示,2023年至2025年,威邦运动向百适乐集团的销售额分别约为9.89亿元、14.25亿元、15.7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12%、77.31%和78.67%。这意味着,威邦运动存在来自单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贡献占比超过50%的情形,构成对百适乐集团的重大依赖。
威邦运动在招股说明书中坦陈这一风险:若未来公司无法维持与百适乐集团的合作关系,或因百适乐集团自建地上泳池支架核心配件等生产线而降低与公司采购规模,又无法通过拓展其他客户来弥补百适乐集团销售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这一依赖关系也引发了市场对威邦运动独立经营能力的质疑。比如,威邦运动与竞争对手明达实业、东莞保利树等的商业模式存在本质差异——后者通常服务多个品牌客户,而威邦运动与百适乐集团的深度绑定关系,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百适乐集团的“专属代工厂”。
不过,威邦运动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对百适乐集团的依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说客户集中度是业务层面的隐忧,那么股权结构则是公司治理层面的核心争议点。
招股说明书显示,本次发行前,威邦运动实际控制人陈校波直接持有公司27%的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威邦控股、鑫邦合伙、富邦合伙分别间接控制公司58.48%、2.63%、3.4%的股权,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91.5%的股权。加上配偶郑晓红、子女陈嘉耀、陈梦华、陈梦园、弟弟陈校伟、妹妹陈蝶蝶等家族成员的持股,陈校波家族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约99.4%。
即使本次发行1亿股后,陈校波可控制和影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将下降至73.2%,仍对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权。
威邦运动坦言,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不排除实际控制人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利用控制权作出的决定事后被证明为不当决策的可能,也不排除在公司利益和家族利益冲突时,其利用控制地位作出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可能性。”
